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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协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7 17:20|文章来源: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基层科协,省科协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协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科协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办法(附后)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湖北省科协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湖北省科协门户网站--湖北科协网信息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审核流程,提高信息时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省科协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科协网是湖北省科协系统政务信息互联网传播的主要平台,应全面、及时反映湖北省科协系统开展的各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  湖北科协网由湖北省科协主办。省科协办公室是湖北科协网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建立政务信息管理机制,协调政务信息工作相关事务,对湖北科协网政务信息进行评估、监察和考核。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网站信息的收报、采编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省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提出门户网站栏目建设需求,指定信息员承担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栏目的信息编写、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

第五条  湖北科协网政务信息是指在湖北科协网上反映科协系统政务工作及其相关事务的情况、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湖北科协网栏目设置要遵循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及时调整的原则,突出省科协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反映湖北省科协系统工作全貌。

第七条  湖北科协网政务信息管理原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第八条  省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的采编、审核和报送工作。实行“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省科协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直属基层科协应重视提高政务信息的权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 政务信息管理

第十条  省科协办公室与省科协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与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基层科协分别签订湖北科协网信息发布职责协议。在职责协议的框架下,湖北科协网信息采用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处理,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发布及时。

第十一条  湖北科协网重要政务信息包括在新闻头条、图片新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栏目登载的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湖北科协网重要政务信息采用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处理,保证内容准确,及时采用。审核、报送流程如下:

1、省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信息员采编信息并制作→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信息员报送信息到网站后台,纸质签字原件同时送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归档。报道省科协党组、党组书记的重要政务信息原则上应报请党组书记审定。

2、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信息员采编信息并制作→学会主要负责人审核→信息员发送电子文档及图片到专用邮箱(xxb@hbkx.org.cn)或网站后台,纸质签字原件由各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各直属基层科协:信息员采编信息并制作→科协主要领导审核→信息员报送信息到网站后台,纸质签字原件由各单位存档备查(所在区县科协信息由上级单位统一审核报送)。

第十三条  湖北科协网一般政务信息包括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学会学术、科学普及、市州科协、基层建设等栏目登载的政务信息。审核、报送流程如下:

1、省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信息员采编信息并制作→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信息员报送信息到网站后台,纸质签字原件由各部门、各单位归档备查。

2、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信息员采编信息并制作→学会相关负责人审核→信息员发送电子文档及图片到专用邮箱(xxb@hbkx.org.cn)或网站后台,纸质签字原件由各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各直属基层科协:信息员采编信息并制作→科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信息员报送信息到网站后台,纸质签字原件由各单位存档备查(所在区县科协信息由上级单位统一审核报送)。

第十四条  湖北科协网信息内容要严格按照审核发布流程办理,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省科协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直属基层科协报送至网站后台或专用邮箱的信息统一由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后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报送的报道省科协领导、省科协部门及直属单位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外出重要调研、考察活动的信息,由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报省科协办公室审核后在新闻头条、图片新闻和工作动态栏目中发布。

第十六条  省科协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在湖北科协网开设专题,须向省科协办公室提交专题制作方案;湖北科协网综合性专题的开设,由学会信息服务中心向省科协办公室提交专题制作方案。专题制作方案应包括目的、内容、栏目名称、信息来源和采集方式等。  

专题制作方案通过省科协办公室审核后,由学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专题页面的设计制作,专题开设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内容维护。

第十七条  省科协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需要在湖北科协网播放视频的,由提供视频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视频内容进行审签后,由学会信息服务中心上传发布。中央、省市重要新闻媒体已播发的重要新闻(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由学会信息服务中心编辑制作后在湖北科协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省科协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主要指标为信息更新量。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组织完成。

第十九条  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提出湖北科协网站规划、改版、栏目优化调整方案,会签省科协办公室后报党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学会信息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协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办公室)和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湖北科协网信息安全监察工作,对信息内容进行经常性保密检查。

省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要加强湖北科协网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稿件审核机制,保障湖北科协网信息的准确可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办公室、学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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