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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24〕2号
2024-02-22 14:21|文章来源:省科协普及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协

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科协,湖北省科技馆:

根据《财政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湖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主阵地功能和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国科协 中宣部 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和《财政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精神,结合全省科技馆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中央及湖北省财政补助资金构成,实施期限至2028年,到期前根据省财政厅、省科协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享受中央财政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免费开展补助资金的科技馆需满足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相关申报要求,应是科协系统所属,具备常设展览和科普宣传、教育条件,并配套有一定观众服务功能,能够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县级及以上公益性科技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及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科协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会同科协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县级科协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按照批复的资金额度向省科协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补助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科协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

(二)展览展品的研发、维护、更新等。

(三)自主开展的面向基层公众的流动科普服务。

(四)数字科技馆和展教资源数字化建设、网络科普服务、展品和设备共享共用等支出。

(五)列支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科技馆运行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该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科技馆基本建设、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第八条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60%)、科技馆业务发展因素(30%)和政策任务因素(10%);

(一)基础因素,包括展览教育面积、年服务观众人次、年开放天数、展品更新及维护数量等。

(二)科技馆业务发展因素,包括地区人口及发展状况、展品数量及价值、教育活动场次、短期展览数量、网络科普资源浏览量等。

(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协,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科技馆建设重点任务、全省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及科普事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州、直管市、县(市、区)因素总数=∑[某市、州、直管市、县(市、区)分配因素数额/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

某市、州、直管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某市、州、直管市、县(市、区)分配因素总数/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数]

以上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补助分配因素权重,分配资金额度,可根据中央财政、湖北省财政年度补助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下达要求及资金总额度进行合理调配,亦可根据有关要求对资金补助分配要素进行适时调整修改。

第三章  测算与下达

第九条  市、县级科协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本地区上年度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总结和数据采集等审核汇总工作,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形成年度情况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至中国科协、财政部。

第十条  省科协按照要求组织专家根据各地报送的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新增科技馆名单、绩效评价等内容,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科协在30日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编列)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中国科协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协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科协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确定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科协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科技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科协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部门监督。各级财政、科协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科技馆及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保证科技馆正常运行。科技馆无特殊原因未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无展品展项的,因自身管理不善、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免费开放资金补助。省、市(州)级科技馆要充分发挥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科技馆的业务指导、辐射、服务延伸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科协。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科协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截留、挪用、滞拨补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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