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院所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项目管理及实施,省科协对《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4月29日
湖北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协所属学会学术活动项目管理及实施,根据《湖北省科协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学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学术活动项目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和发挥科协系统学术引领作用,打造我省综合性、开放性和多元化的高端学术交流平台,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和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协资助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含学会联合体)和省内高校(院所)科协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经费资助原则上按照“公正公开、自主申请、择优支持、定额补助、追踪问效”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经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本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学会、协会、研究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实施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经验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为学会、协会、研究会,须建有党组织,设有监事会,能够履行监督职责。
(三)所申报的项目应是经学会理事会或高校(院所)科协委员会研究同意,并列入申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学术活动,项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
(四)申报项目应以专家为主导,其中领衔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五)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获得支持:
(一)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活动,配合省科协工作。
(二)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
(三)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四)联合开展的项目(与全国学会、省内其他学会、地市科协等)。
(五)“秘书处实体化、专职化”建设突出,获得省科协评定4星级以上的学会。
(六)积极参与省科协专项试点工作的学会以及属于基础性、新兴学科的学会等。
第七条 申请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年度项目:
(一)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二)未参加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或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三)未按时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
(四)上年度申请项目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五)违反国家或湖北省有关规定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等。
第八条 资助按照类型标准进行划分:
A类:品牌学术活动项目。围绕国家科学前沿领域、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相关领域,组织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品牌学术活动,且能够连续3年以上持续开展。其中,国际性品牌学术活动项目应有3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参会代表,活动规模在150人以上;全国性品牌学术活动项目应有5个以上不同省份(直辖市、港澳台)的参会代表,活动规模在300人以上。
B类:综合交叉类学术活动项目。围绕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高新尖技术等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由我省本学科领域权威专家领衔,组织举办能够突出学科特色、促进交叉融合、促进各类创新主体间合作的综合交叉类学术交流活动。活动规模在150人以上。
C类:青年科学家论坛或学术沙龙。面向青年科学家,举办中小型论坛或学术沙龙,注重学术创新和思想碰撞,旨在拓宽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视野,促进青年学者之间的合作交流。活动规模在80人以上。
第九条 各类学术活动项目的资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A类资助8-10万;B类资助5万;C类资助3万。具体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金额依照年度财政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省科协是本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二)提供项目经费并进行有效管理。
(三)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开展日常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项目经费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三)提交项目的总结工作和绩效报告。
(四)接受省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科协每年3-4月份发布学术活动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
(三)省科协学会部受理项目申请,并联合省科协学会信息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对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和数量提出初步意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交省科协党组会研究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立项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项目资助批准通知后,与省科协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无法按时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省科协提出书面申请,延迟或终止项目。经批准延迟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批准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终止经费决算表。
第十五条 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宣传、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省科协资助项目”字样。省科协有权使用该项目的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来源为年度省财政预算拨款。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的开展,应按核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支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助经费在项目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活动前期的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与活动组织相关的差旅费、劳务费、邮电费、其他交通费,活动期间的场租费、食宿费和公杂费,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的出版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以及学术成果转化为智库成果所需的咨询费等。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不得用于与学会签订劳务合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学会工作人员津补贴、学会日常运行费用、学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国家明令禁止支出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活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实施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科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科协负责对活动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活动执行结束后,按照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体现活动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针对项目实施开展的的各类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科协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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