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院所科协,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青年科技人才晨光托举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3月18日
湖北省青年科技人才晨光托举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深入贯彻中央、中国科协和省委关于青年科技人才工作有关部署,依照《湖北省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相关要求,省科协组织实施湖北省青年科技人才晨光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晨光托举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晨光托举工程立足发挥科协组织团结引领青年科技人才作用,在全省遴选一批崭露头角、发展潜力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在创造力黄金期开展学术研究、技术攻关与国际交流,加快成长为我省自然科学领域高层次人才后备力量,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晨光托举工程采取遴选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立项资助方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我省从事理、工、农、医及交叉学科的一线青年科技工作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无科研失信及科技伦理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不超过32周岁,女性或医学领域申报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4周岁。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
(四)获得不少于3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五)理论基础扎实,科研创新能力与发展潜质突出,具备独立承担科研项目能力。
(六)未曾入选并获得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资金资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晨光托举工程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遴选推荐。省科协发布申报通知,各地各单位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公示。
(二)形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填报《晨光托举工程申报表》,上传佐证材料;推荐单位与省科协分别开展线上初审、复审。
(三)专家评审。省科协按照学科领域组织院士专家,通过材料审阅、集体评议等方式确定入选建议人选。
(四)组织审定。省科协党组审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五)立项资助。省科协与入选对象、工作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四方协议,明确托举目标与责任,给予政策、项目及资金支持。
第四章 托举支持
第六条 入选者分为A、B两类。A类由省科协直接资助;B类由被托举人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自筹经费资助。
第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由省科协、推荐单位、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协同推进、共同管理,通过项目资金支持、搭建成长平台、强化跟踪培养、加强成果推介等方式,系统支持被托举人成长成才。
(一)省科协负责晨光托举工程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工作,与推荐单位、工作单位形成联合培养机制,为被托举人提供相应托举服务。
(二)推荐单位负责青年科技工作者遴选推荐和资格审查,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被托举人成长情况,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工作单位负责为被托举人配备托举导师,大力培养和使用被托举人,为其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培训进修、奖项推荐等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条 被托举人应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在托举周期内完成以下至少一项任务,并形成可验收、可展示的阶段性成果:
(一)基础科学研究。围绕前沿基础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夯实理论基础,取得具有学术价值的研究进展,形成研究报告、阶段性论文或实验数据等成果。
(二)关键技术攻关。聚焦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及“卡脖子”技术等开展科研攻关,形成技术方案、原型样机、专利技术、工艺改进或应用示范等实质性成果。
(三)学术交流与成果发表。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并作报告交流,在本领域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编撰高质量研究报告,提升学术影响力和同行认可度。
(四)国内外研学与合作交流。赴境外国际组织、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行业领军企业开展访学研修、短期培训与合作研究;或赴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平台及龙头创新企业开展进修学习、联合科研与成果转化合作,拓宽学术视野,建立稳定合作渠道。
(五)科学普及与科技服务。结合专业领域开展科普创作、科普讲座、科技志愿服务或产学研对接活动,服务地方科技经济发展。
第九条 被托举人应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科协提交结项报告及成果佐证材料,内容包含工作开展、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条 省科协定期与推荐单位沟通联络,组织座谈交流、成果宣传与推介对接,促进人才成长、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在托举周期内开展学术研究、技术攻关、交流合作、科普服务等相关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一)参加学术交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议注册费、报告发表等相关费用;
(二)成果出版发表。学术论文发表、自然科学领域原创性科技著作出版、成果汇编、专利申请等相关支出;
(三)科研与技术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实验验证、样品试制、测试分析、资料购置等相关直接支出;
(四)国内外研学合作。赴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开展访学研修、短期培训、合作研究等发生的差旅费、研修费、合作协作费等;
(五)科普与科技服务。开展科普创作、科普讲座、科技志愿服务、产学研对接等活动产生的相关物料、场地、资料等费用。
第十二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省科协将资助经费一般拨付至推荐单位并履行监管职责;推荐单位承担经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及财务管理规定,指导被托举人规范使用经费;被托举人在规定范围内享有经费自主支配权,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未按申报计划开展相关学术及科技活动的,须退回资助款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省科协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青年科技人才晨光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鄂科协发〔2023〕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科协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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